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州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说明
州直各县市人社局,州直各委、办、局(组织)人事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新人社明电〔2019〕40号)精神,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规范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结合州直各县市和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现就做好自治州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职称评审时间
自治州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要在每年7月份启动,年底前结束。不得跨年度评审。
二、职称评审人员范围
(一)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对口支援新疆1年以上,且正在援疆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在自治州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员。
(五)由省部级人社(职称)部门或军区政治部开具委托函的中央驻自治州单位、外省驻自治州企业和军队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职称评审申报渠道
(一)自治州各系列(专业)职称申报评审,须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选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职称评审系统(yl.xjzcsq.com),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均须使用该管理平台,实行网上申报、审查、评审。未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评审的职称,一律不予认可。网上报送流程和相关要求可在伊犁州职称评审系统业务指南栏查询操作指南。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关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单位主要领导负审核把关责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由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三)自治州未开展职称评审的专业,需委托中央单位、自治区或外省(市)评审的,由州直各级评审委员会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委托评审函后,按程序报评。
(四)州直各县市不具备评审条件的,经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采取委托评审或联合评审的方式进行职称评审。采取委托评审须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自治州提出申请,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委托评审函,按照规定手续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限的县市或州直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取联合评审需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需在评审开始前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职称联合评审方案进行备案。
四、职称评审材料申报
(一)申报人登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www.xjzcsq.com)选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职称评审系统(yl.xjzcsq.com)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材料,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人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二)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无需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五、职称评审审核推荐
(一)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认真核对申报人员在职称评审系统内上传图片与原件的一致性,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按程序上报。单位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单位意见栏手工填写“本单位已对提供的申报材料逐一审核,真实准确,同意推荐”,并签字盖章。
(二)申报人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一式二份(A4纸正反面打印)。
3.公示结果。要求注明申报人员在本单位公示期间有无异议。
4.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专业科目、公共科目或免试审批表)、专业考试成绩单(评审条件有规定的提交)。
5.材料一律装入牛皮纸档案袋内,表面必须附材料袋封皮(统一格式)。
(三)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任职资格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六、职称评审服务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加强职称评审专家库建设,打破所有制和行业界限,注重吸纳高水平的本行业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组建评审委员会时本单位专家不得超过3/4。符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基本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职称评审专家库,担任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委。
(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要坚持民主评议、独立评审原则。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要确保评审质量。要坚持评审公开、公示、回避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
(三)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有条件的评审机构可采取现场录像等方式,全程记录评审过程。
(四)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审核确认。
七、职称评审监督管理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对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人员进行确认;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直范围内的卫生健康、农业、畜牧(兽医)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对审核通过的卫生健康、农业、畜牧(兽医)专业的副高级职称人员进行确定;伊犁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州直范围内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实行审核备案管理,对审核通过的中级职称人员和州本级的初级职称人员进行确定;州直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所管辖区内通过审核的初级职称人员进行确认。
(二)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自治州范围内的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五)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八、职称评审有关政策要求
(一)继续向人才密集度高的行业部门和州直企事业单位下放评审权限,一是向州直高等院校下放高校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副高、中、初级教师系列职称评审与初定权限;向州直中等专业院校下放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向州直下放各县市中小学(幼儿园)中小学教师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二是向州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下放卫生健康、农业、畜牧(兽医)系列(专业)副高、中级、初级评审权。三是从2020年起逐步向各级行业部门下放副高、中级、初级评审权。
(二)自治区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按照2019年自治区新修订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执行。实行自主评审单位,按照单位制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执行。
(三)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条件的评审组织可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四)简化援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经派出单位(原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即可受理。参加“访惠聚”驻村、驻村管寺、南疆学前教育支教和内地服务管理工作以及担任深度贫困村第一书记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的,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学习、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也可免于参加现场答辩(现场答辩环节实行量化赋分的,按照当年参加该专业现场答辩人员的平均分值予以赋分)。连续参加上述基层服务工作三年且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直接认定高一级职称。
(五)参加2019年新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网络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可“先评后补”,须补学完成后方可进行确认,任职资格时间按补学完成时间计算。
(六)取得国家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
由机关调动(含分流、转移)到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机关工作年限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8年以上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副高级、中级职称,仍按原政策执行。
(七)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每年须完成不少于90学时的继续教育学习,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研究确定。对“考评结合”的专业,2019年前参加专业考试(测试)的,成绩有效期顺延一年。2019年前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的,有效期顺延一年。
(八)严格审查推荐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审中违纪违法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伊犁州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