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州战略和科技创新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职称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中的导向作用,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8〕9号)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聚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服务“1+3+3+改革开放”工作部署为宗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社会化的职称制度,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引导人才向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为开创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新局面、打造“塞外江南”新伊犁提供坚强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健全职称制度体系,围绕自治州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一步完善自治州各项职称政策。创新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以政治、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根据不同领域、行业、专业,坚持分类评价。完善职称管理和服务,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管理,健全服务,加强监督。计划用三到五年时间,基本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职称制度。
二、健全职称制度政策体系
(一)明确专业类别。在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框架体系内,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以职业分类和岗位属性为基础,继续沿用工程、卫生、农业、经济、会计、统计、翻译、新闻出版、广电、艺术、教师、科学研究等领域的职称系列。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取消个别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职称系列,整合职业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
(二)健全层级体系。各职称系列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其中高级职称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职称分为助理级和员级,可根据需要仅设置助理级。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通信、翻译等系列初、中级职称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初、中级职称评审或认定。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将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设置到正高级,进一步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
(三)促进职称制度与其他人才制度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聚焦、落实、服务总目标有效衔接。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访惠聚”、驻村管寺、学前双语教育干部支教工作等多种渠道,采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形式到维稳、扶贫、环保一线和艰苦地区服务。对在基层维稳、扶贫、环保岗位上贡献突出,但学历、资历达不到正常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破格优先推荐认定中、高级职称。对参加“访惠聚”相关工作、学前教育支教、南北疆双向挂职、内派服务管理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除当年继续教育学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其工作期间视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中需现场答辩的,可免于现场答辩;相关工作总结、调研报告等视同论文参加职称评审。
2.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比照国家规定的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发布的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系列和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3.促进职称制度与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在工程技术领域开展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试点。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中初级职称评定时分别按照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报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人才经过规定程序可认定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等级。
4.促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的有效衔接。坚持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将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5.促进职称制度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效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评聘合一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对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以及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采用评聘分开方式,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确保评审质量。用人单位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专业技术人才,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的衔接。
6.促进职称工作与稳定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有效衔接。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对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淡化或不作论文要求,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最大限度地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工作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首次申报评审职称(以考代评的专业除外)可提前1年。对乡镇基层单位引进的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特设岗位,到岗即聘。实行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兼职或服务锻炼制度,将专业技术人才的基层服务经历、贡献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条件。
三、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体系
(一)坚持政治标准。坚持把政治表现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实际表现作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首要标准,用人单位要通过各种方式对专业技术人才的政治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对政治表现有问题的,坚决实行“零容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在职称、职业资格申报中继续推行学历验证、论文检索等制度,对失信行为及学术造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对失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且自查实之日起5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职称;用人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
(三)突出专业实绩。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对创新能力的评价。对学历、资历达不到正常评审条件,但在自治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工作中贡献突出、业绩显著、业内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根据其业绩贡献和专业水平,直接推荐认定高级职称。
(四)取消限制性条件。分系列修订完善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除有职业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之外,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合理设置职称评审中的论文和科研成果条件,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对实践性、操作性强,研究属性不明显的职称系列,可不作论文要求;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要求;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和创作作品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评审条件。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学习外语和计算机,通过相关考试的,可适量折抵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时。
四、拓展评价范围
(一)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事业单位外聘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凡在自治州工作的对口援疆省市、港澳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或自治区及自治州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二)畅通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通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健全和完善符合非公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的职称申报渠道,在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照属地原则自主申报职称,其在不同体制、不同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累计计算,并在职称评审中享有与事业单位和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平等待遇。
(三)建立绿色通道。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学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和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治区有关规定申报考核推荐认定自治区相应系列高级职称。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三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在站期间取得突出成绩的博士后,可不受资历限制破格推荐申报高级职称,出站后留(来)伊企业工作的博士后,可申报考核推荐认定高级职称。
五、创新职称评价机制体系
(一)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社会评价和同行评价。进一步完善特殊人才认定高级职称办法,简化申报、认定程序,认定高级职称的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基础研究人才评价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评价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才评价重在同行认可和社会效益。采用业务考试、专家评审、考评结合、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说课、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现场技术水平测试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二)推进职称评审社会化。建立完善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满足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以及新兴业态职称评价需求。对专业性强、社会通用范围广、标准化程度高的职称系列,以及不具备评审能力的单位,依托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大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组建社会化评审机构进行职称评审。
六、改进职称管理体系
(一)下放职称评审权限。人社部门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中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主管用人单位。下放自治州高等院校高校教师系列(含思想政治)高、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自治州中等专业院校中、初级职称评审权;下放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具体评审工作交由用人单位或社会化评审机构承担。人才智力密集、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经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可开展自主评审。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其评价结果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不再统一发证,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二)加强职称评审监督。
1.优化评审组织管理。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规范和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受自治州职称主管部门委托,经批准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库,并负责申报、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用人单位等)在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结合本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评审工作方案,从评委专家库中随机遴选专家组成评委会,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公平公正地组织开展评审。
2.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按照“总量扩大、结构优化、专业兼容”的原则,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等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入库,进一步优化自治州评委结构。健全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签订诚信评审承诺书,对不能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违反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委员会及其委员、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职称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的权限进行严肃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分系列(专业)健全职称评审专业、层级设置,组建和管理本行业评委专家库,修订完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3.强化职称监管力度。加强宏观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检查对象,及时公开查处结果,提高监管效能和公正性。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和复查投诉机制、倒查追责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规划、岗位结构比例、评审通过率等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优化职称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强化信息化建设。按照人社部统一的建设标准体系,在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系统中,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实现职称在线申报、审核、评审和专业技术人才在线继续教育等管理和服务。推进社会保障卡在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方面的应用,推行电子职称证书,开展职称证书网上查询验证,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档案。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切实加强党委政府对职称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对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事前指导、事中事后监管和评委专家库建设等工作职责。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社会组织、大型企业及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积极参与,主动作为,确保评价结果和人才使用有机结合。各县市(口岸)、各部门(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妥善处理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和顺利实施。